6.1 衣着检验
6.1.1 检验衣着服饰宜按从外向内、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
6.1.2 观察衣着的一般外观:是否整齐,纽扣有无缺损,有无反穿、层次错穿、乳罩上掀、衣服下摆上翻、乳罩、内裤上下移位或反常,以及鞋袜情况等。有时死者衣着已被脱掉或换上新的衣着,应寻回检验。
6.1.3 检验衣着特征:衣服的数量、款样、类型、颜色、质料、厂名牌号及新旧程度;纽扣、腰带的形状和颜色。
6.1.4 检验衣着及附着物和附带物:衣服有无擦痕、皱褶、变形及轮胎印痕;口袋内有无证件、信函、手机、电话号码本、笔记本、影剧票、票据、钱币、卡片、照片、纸片及药物等;衣着服饰上有无血迹、血痕、精斑、毛发、泥土、杂草、烟灰、油迹、火药、弹片、呕吐物及排泄物等异物。
6.1.5 检验衣着服饰有无破损:检验衣着服饰破损的部位、范围、程度、数目及每一处破损的大小、方向及特征,并与损伤及尸体周围可能存在的衣物破损残留物对比,据此推测破损形成的原因和致伤物。
6.1.6 检验装饰品及其特点:检验有否戴耳环、项链、手镯(链)、脚镯(链)、戒指、胸花等饰物及其特征;有否系领带、围巾及其花色、式样和质地。
6.2 尸表的一般检验
6.2.1 对尸体原始状态进行检验和描述,体表如有血痕和其他痕迹证据应描述、拍照和取样,然后擦洗尸体并进行重新检验;尸体拍照按照 GA/T 1198执行。
6.2.2 一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身高、体型、发育、营养状况、种族、肤色及其他特征(如色素斑、痣、疤痕、纹身和肢体残缺等)。
6.3 尸体现象
6.3.1 早期尸体现象
6.3.1.1 测量、记录尸温(肛、肝、脑等)与环境温度。此项工作应在现场及早进行。
6.3.1.2 检验尸斑形成的部位、颜色、范围及发展情况,注意指压是否褪色及有无“双侧尸斑”,并做详细记录与拍摄彩色照片。
6.3.1.3 检验尸僵形成的部位、强度及有无破坏情况,并做详细记录与拍照。
6.3.1.4 有无尸体痉挛存在,如有,应记录、拍照其形成情况及形态。
6.3.1.5 有无皮革样化存在,如有,应记录、拍照其形成部位、范围及形态。
6.3.1.6 检验眼睑闭合和角膜浑浊情况,并做详细记录与拍照。
6.3.2 晚期尸体现象
6.3.2.1 尸绿的形成部位、范围及形态。
6.3.2.2 腐败静脉网的形成部位、范围及形态。
6.3.2.3 腐败水泡的形成部位、大小、数量及形态。
6.3.2.4 腐败“巨人观”的形成及其他特殊表现(如死后分娩等)。
6.3.2.5 尸蜡形成的部位、程度及范围。
6.3.2.6 是否为干尸,如是,应描述其程度和特点。
6.3.2.7 是否为泥炭鞣尸,如是,应描述其特点。
6.4 尸表各部位的检验
6.4.1 头面部的检验和描述
6.4.1.1 头颅形状与稳定性,有无损伤或缺损,是否可触及骨折;如发现头皮损伤及异常改变应剃光全部头发充分暴露该部位进行检验、记录与拍照。
6.4.1.2 头发型式、色泽、长度、缺损、人工处理及附着物情况。
6.4.1.3 颜面部皮肤颜色,有无损伤、出血、变形等改变及瘢痕、色素斑、痣、疣等个人特征。
6.4.1.4 眼睑的闭合情况,瞳孔的大小及形状,结膜的色泽,角膜的混浊度、透光情况,球、睑结膜有无充血、出血。
6.4.1.5 鼻骨有无变形或扪及骨折,鼻腔有无异物、血迹、分泌物、泡沫及其类型。
6.4.1.6 口唇黏膜,颊黏膜,齿、龈和舌的颜色,有无损伤或缺失;口腔及周围有无异物、血迹、分泌物、泡沫及其颜色与类型;口周围有无流水柱状痕迹或腐蚀斑痕。
6.4.1.7 耳廓有无血迹或缺损,外耳道有无异物或血迹附着。
6.4.1.8 头面部腔道流出物的颜色和气味。
6.4.1.9 记录损伤情况:部位、类型、数目、形态特征及与衣物破损对比等。
6.4.2 颈部
检验颈部活动是否异常,表浅淋巴结有无增大,皮肤有无损伤、瘀点及其他特征性痕迹(如抠痕、索沟);记录损伤的部位、数目、类型、形态特征,并与衣物破损对比。
6.4.3 胸部
胸廓的形状及稳定性,触扪胸、肋骨有无骨折及其部位、数目和类型,必要时可用注射器穿刺了解积液(血)情况。记录损伤情况:部位、类型、数目、形态特征,并与衣物破损对比。
6.4.4 腹部
皮肤有无损伤、血迹、妊娠纹及色素沉着,必要时可用注射器穿刺了解积液(血)情况;记录损伤的部位、数目、类型、形态特征,并与衣物破损对比。
6.4.5 背部、腰部及臀部
皮肤有无损伤、血迹及其他异物,检验肩胛骨、肋骨及脊柱骨是否存在变形或是否扪及骨折,检验臀部有无注射针眼,记录损伤的部位、类型、数目、形态特征及与衣物破损对比等。
6.4.6 肛门和外生殖器
检验有无损伤或异物附着;记录损伤的部位、数目、类型、形态特征,并与衣物破损对比等。
6.4.7 四肢
检验四肢的形状,有无畸形和反常活动,有无注射针眼及其部位和数目;触扪骨折情况;检验手部皮肤、指(趾)甲的颜色及附着物。记录损伤的部位、数目、类型、形态特征,并与衣物破损对比。
6.5 特殊检验或辅助检验
根据需要,某些尸体检验可进行以下特殊或辅助检验:
——X线、CT等影像学检查:如怀疑骨折、出血、异物、积气等;
——体式显微镜检验:如体表肉眼难以发现的异物,细微痕迹等;
——微量(化学、物理)检验:如枪弹射入口残留物等;
——扫描电镜检验:如损伤部位微量残留物等;
——皮肤体式显微镜检验:如怀疑注射针孔等;
——分子生物学技术检验等。
6.6 注意事项
6.6.1 对某些肉眼观察不清的微细损伤,如口鼻部及大腿内侧的表皮剥脱和皮肤上细小的附着物可使用放大镜帮助观察。
6.6.2 针眼的检验:应仔细检验体表特别是隐蔽部位有无针眼或针眼状损伤,注意周围有无出血、水肿,应查实针眼的来历,对无法查实的针眼及针眼状损伤应提取该部位皮肤及皮下组织备检。
6.6.3 疑有皮下出血的部位应切开检验以便与尸斑相鉴别。臀部等肌肉丰满部位宜深切检验。有时除出血外还要检验肌肉的损伤情况,包括程度及范围等。对于冰冻保存的尸体在尸体解冻后躯干、四肢等皮肤表面可出现因溶血血红蛋白浸染形成紫红色静脉网,而非腐败所致;因血红蛋白浸染融合还可形成片状皮肤暗紫红变色样改变,应与皮下出血相鉴别,不应误认为皮下出血。
6.6.4 有些损伤如表皮剥脱、枪弹损伤的皮肤挫伤轮,在伤后短时间内损伤特征反映不明显,可待其损伤处皮肤干燥、皮革样化再次观察检验。
6.6.5 注意体表较隐蔽部位的检验,如腋窝、肛门、会阴部和手指间等处。
6.6.6 有刺创和枪弹创的部位,仅作尸体外表检验不够,应在尸体解剖时再逐一完整地检验。
6.6.7 碎尸、爆炸死亡等特殊类型尸体的体表损伤检验可按尸块检验,与解剖检验同时进行。
6.6.8 尸体外表损伤取材时应注意尽量不影响尸体外貌,可作短条状或梭形切口取材,然后缝合。
6.6.9 进行尸体外表检验时仍须注意收集有关物证,如创腔内的异物、损伤处的附着物等。
6.7 常规检验及测量方法
6.7.1 直肠温度测量方法:将温度计插入尸体肛门静置5min,插入时温度计应尽量远离骨盆后壁,以避免骨盆壁温度较低而造成误差,温度计应在未拔出状态下进行读数。应测量两次以上,每次间隔1h以上。
6.7.2 胸、腹腔穿刺检验方法:检验胸腔积液的胸腔穿刺应在双侧腋中线偏下水平肋间进行;抽取心血的胸腔穿刺应在近胸骨体左侧第2、3肋间或心脏体表投影处进行;腹腔穿刺应寻找腹腔生理性隐窝和位置相对低处垂直穿刺。
6.7.3 膀胱尿液抽取方法:触及耻骨联合处,将穿刺针紧贴耻骨内侧垂直腹部穿刺抽取尿液。
6.7.4 处女膜检验方法:检验处女膜,要将尸体大腿左右分开,用手指分开小阴唇,检验前庭黏膜及尿道外口有无红肿、损伤及分泌物,小阴唇、阴蒂头部和会阴有无损伤、舟状窝有无破损和附着物。然后分别用棉球擦拭阴道口和阴道后穹窿,涂于洁净的载玻片上,并将棉球分别装入干净的试管内,以备实验室检验。在上述检验后,用圆头玻璃棒或金属棒插入阴道内,从处女膜的阴道面将处女膜轻轻挑起,轻转一圈,检验有无破裂口及其位置、深度,以及边缘的形状;处女膜破裂口的记录应同时绘图或按时钟方位标记。此外,奸杀尸体的阴部可造成各类损伤或见阴道内塞入各种异物,应详细检验和记录。
6.7.5 常见生物检材(DNA)提取部位及方法(如阴棉、指甲拭子、乳头等),按照GA/T 1162。
6.7.6 心血抽取方法:将穿刺针头在心前区左侧第3肋间,距离胸骨左侧0.5cm∼5cm处垂直完全插入,拔出针芯,连接抽有部分空气的注射器,向针头内推入空气以达到针内通畅,回吸注射器使其形成负压,然后逐步缓慢退针,直至抽到血液为止。
6.7.7 外周血抽取方法。
6.7.7.1 股静脉穿刺:穿刺点在髂前上棘与耻骨结节连线的中、内段交界点下方2cm∼3cm处,右手持穿刺针,针尖朝向脐侧,斜面向上,针体与皮肤呈30°∼45°角进针,一般进针深度2cm∼5cm,持续负压,见到回血后进行微调,直到抽出血液。
6.7.7.2 锁骨下静脉穿刺:穿刺点为锁骨中点内侧1cm∼2cm处(或锁骨中点与内1/3之间),锁骨下缘为穿刺点,一般多选右侧,穿刺针针尖指向头部方向,与胸骨纵轴约呈45°角,与皮肤呈10°∼30°角,进针时针尖先抵向锁骨,然后回撤,再抬高针尾紧贴锁骨下缘持续负压进针,深度一般为4cm∼5cm,直到抽出血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