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学园地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医病理

GA/T 147-2019《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5 现场尸体检验

5 现场尸体检验

5.1 检验内容

具体内容包括:

——确认死亡;

——从相关人员处调查和获取与死亡相关的所有案情材料;

——观察、固定尸体所处环境与方位;检验衣着服饰情况、尸僵分布和强度、尸斑分布及形态和尸体腐败情况;

——勘查有无被移动的痕迹和有无伪装,并确定是否为原始现场;

——检验尸体和现场中血痕、毛发、可疑斑迹、脱落细胞等生物学物证的分布和特征,并固定、提取和收集物证检材;

——对尸体进行初步检验,结合现场勘查情况初步判断死因、致伤物等;

——新鲜尸体原则上均需测量尸体直肠深部温度,记录周围环境温度,并结合尸斑、尸僵及呕吐的胃内容物消化情况等综合推断死亡时间;

——包装好尸体以防止尸体在搬运和冷藏保存过程中的损伤和破坏;

——观察、收集尸体上及周围环境中的昆虫生长发育情况。

5.2 注意事项

5.2.1 现场尸体检验的原则:先静态拍照和录像固定,后动态检验提取;先勘验尸体周围,再勘验尸体;先勘验尸体衣着表面,后除去衣服勘验尸表。

5.2.2 尸体现场勘查应在确保勘验人员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由现场勘验指挥员主持下,与其他专业人员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5.2.3 应保护现场。防止无关人员接触或移动尸体和现场上的痕迹、物品。尽量不破坏现场,避免在工作中留下自己的痕迹、物品。不在现场随意走动、进行与勘查无关的行为,不乱放随带衣物或丢弃杂物、烟头和手套等。检验、发现、提取、收集及送检相关文证、物证和检材过程中不能直接触摸,应戴口罩、头罩、手套、鞋套或使用镊子等专用工具。

5.2.4 在尸体搬运过程中,应保护损伤部位及双手不被污染破坏。在尸体上发现可疑的生物检材应在尸体搬运之前先行提取,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包装和保存条件。

5.2.5 尸体勘验完成前,严禁更换尸体衣着或擦洗尸体,尽可能少搬动尸体,以减少勘验行为造成的损伤和破坏。解脱尸体衣着不宜使用刀、剪;需要剪开时,应避开有破损或有附着物的部位,并加以标记。

5.2.6 对现场尸体检验过程中有可能被搬动或破坏的物证,要在“静”态时先行拍照、摄像,待检验过程中再次拍照、摄像,以期客观详实。

5.2.7 在有伤者或怀疑未死者被送往医院抢救时,要第一时间提醒有关人员妥善提取、保管好伤者或死者衣物、提取呕吐物或洗胃液及其他物证。

5.2.8 对怀疑因传染病死亡尸体,应首先做好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并及时逐级上报。


纠错留言 | 网站导航 | 站内搜索 | 关于我们 | 联系站长
Copyright©2006-2030 病理学园地*Pathology Information W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