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尸体检验的一般程序、内容及注意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安、检察、监察、医学院校及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22—1995 毒物分析名词术语
GA/T 148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GA/T 193 中毒案件采取检材规则
GA/T 1162 法医生物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规范
GA/T 1198 法庭科学尸体检验照相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现场尸体检验 examination of deaths at the scene
在发现尸体的场所对尸体所处的方位、状态和尸体外表等进行的检验和测量,同时发现和采集有关生物源性物证及其他证据,并使用文字、图像或影像等方式记录的过程。
3.2
法医学尸体检验 Forensic examination of deaths
具备尸体检验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指派具有尸体检验资质的法医类鉴定人对尸体进行全面系统的尸体外表和解剖检验,必要时提取组织病理学及毒物分析、生化检验所需检材进行检验,在综合分析上述各项检查、检验结果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案情调查、现场勘验情况,明确死者的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方式、致伤物推断、个体识别及疾病与损伤之间关系等问题,并出具相应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或鉴定书的过程。
3.3
尸表检验 external examination of deaths
对尸体的一般情况、衣着、外表痕迹、体表特征、尸体现象及体表病变或损伤等进行检验并采集有关生物源性物证和其他证据,并使用文字、图像或影像等方式记录的过程。
3.4
尸体解剖 forensic autopsy
对尸体各部位的器官组织进行全面系统的检验和剖验并使用文字、图像或影像等方式记录的过程。
3.5
组织病理学检验 histopathological examination
将尸体解剖所取的器官、组织样本进行制片与染色后在光学显微镜下进行观察、描述、记录和诊断的过程。
3.6
猝死 sudden and unexpected natural death
貌似健康的人,因患潜在疾病或急性功能障碍,突发急速、意外的自然死亡,从症状急性发作至死亡的时间一般在24h以内。
3.7
机械性损伤 mechanical injury
致伤物与人体以机械性运动的形式相互作用时,造成机体的损伤,包括组织结构破坏和功能障碍。
3.8
机械性窒息 mechanical asphyxia
由于机械性暴力作用引起的呼吸障碍所导致的窒息。
3.9
中毒 poisoning
生物机体受到毒物的作用而引起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疾病状态。
[GA/T 122—1995,定义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