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的要求、任务、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体检验,对在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道事故的尸体检验,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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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350 法庭科学数学影像技术规则
GA/T 4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
GA/T 147 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总则
GA/T 148 法医病理学检材的提取、固定、包装及送检方法
GA/T 168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
GA/T 193 中毒案件采取检材规则
GA/T944 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
GA/T1162 法医生物检材的提取、保存、送检规范
GA/T1198 法庭科学尸体检验照相规范
下列术谱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交通事故致伤方式 mode of injuries in road traffie mccident
人体损伤的形成方式。
3.2 特征性损伤 charcteristic injury
可反映致伤物特点或致伤方式的损伤。
3.3 撞击伤 impact injury
撞击形成的人体相应部位损伤。
3.4
保险杠损伤 bumper injury
车辆保险杠撞击形成的人体相应部位损伤。
3.5
碾压伤 run-over injury
车辆轮胎碾压或挤压形成的人体相应部位损伤。
3.6
拖擦伤 haul abrasion
人体在地面上拖擦形成的损伤。
3.7
安全带损伤 seat-belt injury
车辆安全带对人体造成的损伤。
3.8
挥鞭样损伤 whiplash injury
人体颈部过伸或过屈形成的颈部软组织、颈椎及脊髓损伤。
3.9
伸展创 extension wound
人体皮肤因过度伸展形成的沿皮肤纹理裂开的浅表性撕裂创。
3.10
摔跌伤 falling injury
人体受到外力作用摔落形成的损伤。
3.11
二次损伤 secondary injury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已受伤或死亡人员再次遭受车辆撞击或碾压形成的损伤。
3.12
交通行为方式 manner of actions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当事人的行为状态,包括驾驶车辆、乘坐车辆、骑行或推行车辆以及在道路上
行走、蹲踞、躺卧等。
4.1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检验,应当从委托方获取案件的相关信息,明确尸体检验目的,确定尸体检验的方案和重点,并通过尸体检验,结合现场勘查情况等,对委托事项作出科学、客观、全面的分析。
4.2 除法医现场勘查外,尸体检验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应尽量在尸体解剖检验室或殡葬服务单位、医疗机构等有尸体检验条件的场所进行。
4.3 尸体检验应符合GA/T 147、GA/T 168的规定,尸体检验照相应符合GA/T 1198的规定。
4.4 根据案件需要提取各种检材应分别符合GA/T 148、GA/T 193、GA/T 1162的规定。
4.5 环境、道路、车辆等痕迹物证勘查参见 GA/T41。
4.6 交通行为方式分析中的机动车驾驶人识别,应按照GA/T 944的要求调查取证。
5.1 交通事故尸体检验主要任务包括:致伤方式分析及致伤物推断、案件性质初步分析、死亡原因分析、交通行为方式分析、生前伤或死后伤分析、死亡时间推断、个体识别、相应痕迹物证的提取等。根委托要求和案情需要,完成前述一项或几项任务。
5.2 致伤方式分析及致伤物推断。根据损伤的形态学特征,结合现场情况,分析损伤的致伤方式,推断或认定致伤物。
5.3 案件性质初步分析。根据尸体检验情况,分析其损伤是否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点,结合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和案件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案件性质。发现有不宜用交通事故解释的损伤,应及时向委托方反馈。
5.4 死亡原因分析。根据损伤的部位及严重程度,结合案情、病案资料和实验室检查情况,综合分析死者的死亡原因。因两次或多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如需要,应判断各次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对有自身疾病、医疗因素等其他非交通损伤因素参与死亡的,如需要,应分析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
5.5 交通行为方式分析。根据案情,结合伤亡人员损伤情况以及现场勘查、车辆勘查情况及其他调查情况,综合分析当事人在事故发生时的交通行为方式。
5.6 生前伤或死后伤分析。根据损伤的生活反应情况,利用形态学或者其他检测技术判断损伤是生前
伤、死后伤或濒死伤。
5.7 死亡时间推断。根据尸体现象,结合周围环境情况,推断死者死后间隔时间。
5.8 个体识别。针对未知名尸体,应重点注意和发现个人特征,为查找尸源以及认定死者提供线索和证据。
5.9 相应痕迹物证的提取。根据案情需要提取尿液、血液以及尸体上附着的痕迹物证等。
法医现场勘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确认死亡;
b) 判断是原始现场、变动现场或抛尸现场;
c)勘查死者的现场位置与姿势,死者与嫌疑车辆及有关物品、痕迹的位置关系;
d)勘查死者损伤的特征,初步判断是否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点,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损伤以外的其他损伤,是单车或多车造成的损伤;
e)勘查衣着痕迹,查看衣着痕迹与人体损伤之间的对应关系;
f) 初步判断死者的交通行为方式;
g) 勘查有关人体物证及现场、车体上的生物物证;
h)了解车辆毁损情况。
6.2.1 常规尸表检验
常规尸表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性别、尸长、营养状况、瘢痕、纹身、生理残缺及发育畸形等体表特征;
b) 衣着情况及衣着痕迹;
c) 尸斑、尸僵和角膜混浊度等尸体现象;
d) 检查体表损伤的部位、性状、类型、形态和大小,检査创面、创缘、创壁、创腔及创底,分析受力方向,发现并描述特征性损伤,判断是否存在交通事故损伤以外的其他性质的损伤;如有必要,分析损伤与致伤物的对应关系;
e) 检查全身骨骼的骨折、关节脱位情况以及离断肢体的形态、断端创面情况、断缘损伤情况;
f) 鉴别生前伤和死后伤;
g) 根据需要,进行胸腹腔穿刺,判断是否有胸腹腔器官损伤。穿刺的常见方法参见附录A中A.1;
h) 检查损伤部位的附着物的性质、形态等特征,并根据需要提取相关检材;
i) 根据需要,提取检材以备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检验。穿刺提取检材的常见方法参见附录A中A.2及A.3。
6.2.2 逃逸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表检验
逃逸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尸表检验,除包括6.2.1规定的常规检验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 推断死亡时间;
b) 勘查死者体表及衣着遗留的可用于推断或锁定逃逸车辆的痕迹物证;
c) 分析损伤的特征,判断是单车或多车接触,推断肇事车辆类型以及事发时行进方向;
d) 死者损伤或衣着痕迹与嫌疑车辆痕迹的比对。
6.2.3 未知名尸体的尸表检验
未知名尸体的尸表检验,除包括6.2.1规定的常规检验内容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体表的个人特征,包括性别、尸长、体型、脸型、肤色、眉及胡须特征,毛发的形状、长度、颜色、染发、假发,以及色素沉着、痣、胎迹、纹身、纹眉、纹唇、耳环孔,手术瘢痕、肿块、器官的病变等;
b) 衣着服饰及随身物品、饰品、装束特征、卫生状况及化妆等,推断其生活地区及身份;
c) 检验皱纹、牙齿的萌出和磨损程度等,推断年龄段;
d) 提取法医生物检材;
e) 协助提取指纹、掌纹等。
6.3.1 以下情形需进行尸体解剖:
a) 通过尸表检验,结合医院病案资料、影像资料、辅助检查等资料,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
b) 涉嫌其他性质犯罪行为致死的;
c) 对道路交通事故二次损伤致死的尸体或生前伤与死后伤并存的尸体,需要明确各次事故造成的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
d) 涉嫌自身疾病、医疗因素等其他因素参与死亡,需明确交通事故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
e) 其他需要通过尸体解剖明确的。
6.3.2 解剖检验的基本内容:
a) 解剖检验应分别剖开颅腔、胸腔、腹腔、颈部等部位,检查各体腔内部及深部组织的损伤及其他病理改变;
b) 如有需要,可以对项部、腰背部及四肢剖开检验,明确有无深部损伤;
c) 根据需要提取重要脏器,如脑、心、肺、肝、胰、脾、胃、肾等器官组织作法医病理组织学检查;
d) 如有需要,提取检材以备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等检验。
二次损伤致死人员的尸体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全面了解案情和现场勘查情况,初步再现事故发生过程,分析死者致伤过程;
b) 分析人体损伤情况及致伤方式,判断是否存在二次事故成伤;
c) 观察每一处损伤的生活反应,判断是生前伤、濒死伤或死后伤;
d) 分析评估每一处损伤的严重程度,明确各次损伤是否构成绝对或条件致命伤;
e) 根据各致命伤的生活反应情况,分析损伤形成的先后顺序;
f) 根据各损伤的特点及生活反应情况,分析损伤的致伤方式,判断损伤(特别是致命伤)是哪一次交通事故成伤;
g) 分析每一次损伤后其行为能力,估计伤后存活时间等。
a) 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必要时参与现场、车辆、人体损伤的勘查与调查取证;
b) 分析事故的碰撞形态、碰撞接触点以及碰撞后车辆、人员的运动轨迹,确定尸体检验顺序及重点;
c) 必要时,损伤的检验包括同行死伤者,并与同行人员的损伤进行对比;
d) 检验特征性损伤,方法参见附录B;
e) 比对特征性损伤的致伤客体;
f) 根据人体(尸体或活体)体表痕迹及损伤特点、致伤客体及对应关系、致伤方式等,推断死伤者的交通行为方式,必要时可以借助物证检验结果进行分析。
a) 通过人体与挡风玻璃或挡风玻璃框碰撞形成的损伤、创腔中玻璃碎渣等与车辆车窗玻璃破损或痕迹(特别是与软性客体碰撞形成的破损和痕迹)的比对进行鉴别;
b) 通过安全带损伤及安全气囊损伤鉴别;
c)通过方向盘损伤鉴别驾驶人;
d) 通过四肢反射性损伤、脚踏板损伤鉴别驾驶人;
e) 通过膝部、小腿胫前部因前移与仪表盘下方撞击形成的损伤(包括擦伤、挫伤、挫裂创,膝关节韧带撕裂、关节腔出血,股骨下端骨折或髌骨楔入股骨内外髁之间等)进行鉴别;
f) 通过双下肢分腿外展式损伤(包括髋关节骨折、脱位和股骨颈骨折、骨盆分离等)鉴别后排乘员;
g) 根据车内新鲜附着的毛发、血迹、人体组织,以及爆裂安全气囊附着的脱落细胞,结合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鉴别;
h) 协助采集死伤者指掌纹,以供与方向盘、排挡杆、车门等遗留的指掌纹比对;
i) 根据车内遗留物(鞋、手机等)的位置进行鉴别;
j) 对于已经抛出车外的死伤人员,应结合抛出原始位置、与抛出口(车门窗等)接触形成的损伤进行鉴别;
k) 通过人员衣物破损与车辆内附着物的比对进行鉴别。
a) 通过会阴部、双下肢特征性骑跨伤的不同特点进行鉴别;
b) 通过四肢反射性损伤鉴别驾驶人;
c) 通过上肢车把印痕或后视镜边缘印痕鉴别驾驶人;
d) 通过双小腿胫前、膝部碰撞伤与摩托车前护杠的比对鉴别前位乘员;
e) 通过摔跌伤以及摔跌距离、落地位置进行鉴别;
f) 通过死者衣着的损坏与车辆表面附着物特征的比对进行鉴别;
g) 摩托车前方正面碰撞的事故:
1) 通过头面部(或头盔)的直接碰撞伤与被碰撞物的比对鉴别前位乘员;
2) 通过颜面部、颈部、胸腹部特征性碰撞伤、切割伤、擦刮损伤等与摩托车的挡风罩、后视镜仪表盘等致伤客体的比对鉴别前位乘员;
3) 通过前位乘员腰背部、顶枕部与后位乘员颜面部等软性碰撞伤的对应关系进行鉴别;
4) 通过比较前后位乘员损伤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别。
h )侧方碰撞的事故:
1) 通过身体侧边直接撞击伤与致伤客体的比对进行鉴别;
2) 通过身体侧边直接撞击伤的位置高度进行鉴别(针对摩托车前后座踏脚高度不同的事故)。
i) 追尾碰撞的事故:
1) 通过后位乘员后方(腰背部、枕部等)撞击伤与后方撞击车辆上的致伤客体的比对进行鉴别;
2) 通过伸展创进行鉴别。
a) 通过撞击伤距足底高度与致伤客体高度的比对进行鉴别;
b) 通过会阴部、双下肢内侧骑跨伤与骑乘交通工具的比对进行鉴别;
c) 通过衣着、尸表和损伤中附着物与车辆附着物的比对进行鉴别;
d) 通过当事人鞋子的新鲜擦划痕进行鉴别。
a) 通过撞击伤距足底高度与致伤客体高度的比对进行鉴别;
b) 通过摔跌伤严重程度评估摔跌时的速度、高度等进行鉴别;
c) 通过碾压伤分析碾压车辆类型及是否存在多次碾压或死后碾压等进行鉴别;
d) 通过拖擦伤、伸展创等进行鉴别;
e) 通过车辆破损痕迹及车上附着的血痕、毛发、组织和衣服纤维等与人体接触部位的比对进行鉴别;
f) 通过当事人鞋子的新鲜擦划痕进行鉴别。
8.1 可以应用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成像(MRI)、微观放射性扫描技术和3D扫描等虚拟解剖手段进行尸体检验。
8.2 根据需要确定虚拟解剖的部位和方式。
8.3 虚拟解剖的数字影像的制作、传输、保存等应符合GB/T 29350要求。
8.4 根据虚拟解剖明确损伤、分析致伤方式以及死因,应结合案情、尸表检验以及病案资料等综合分析,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