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背景与时间:2003年6月16日。
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颁发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是在全国上下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发布的重要行政法规。“非典”在医院内发生交叉感染所带来的经验教训。重点掌握:
第一章 总则
(一)立法目的:制定该法规的目的是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二)医疗废物的定义、范围与分类
1.定义: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等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包括固体、液体和气体,狭义的仅指固体。
2.医疗废物的分类:2003年10月10日,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共同发布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医疗废物分为:
(1)感染性废物。指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2)病理性废物。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3)损伤性废物。指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4)药物性废物。指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5)化学性废物。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
3.《条例》的适用范围:收集、运送、储存、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4.医疗垃圾处理原则:
(1)分类原则--区别医院垃圾、生活垃圾;
(2)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向医疗机构收费;
(3)全过程严格管理原则;
(4)集中处理与无害化原则。
5.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政府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
环保部门监督管理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略)
第三章 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学习的重点。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条件与建设
1.建立暂时存放的专用设施、设备条件和暂存时间规定:
①不露天,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天;
②应与生活垃圾区分;
③能够防鼠、防蝇、防盗,并禁止和防止儿童进入;
④要定期消毒、清洁;
⑤使用专用包装袋或容器,并有警示标志。
2.收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①包装应防渗漏、防遗撒、防穿漏;
②按规定的时间、线路移送到暂存点;
③使用的运送工具应定期、定点消毒处理。
3.在转交给处理单位时应注意事项:
①应及时转交,时间不得超过2天;
②就近转交原则,防路线过长造成污染机会;
③高危险废弃物(培养基、菌种、毒种、标本等)应先消毒再转交。
4.医院污水、传染病人或可疑病人排泄物应首先进行消毒,符合标准的再排放。
5.对农村医疗机构的规定:①凡一次性用品、有危险性的医疗废物必须先行消毒,同时加以变形处理;②对可燃性的医疗废物应予焚烧;③对不可燃性的医疗废物要予以填埋。
例题----A1型(既往考试题)
医疗机构对于医疗废物暂时储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
A.1天 B.2天 C.3天 D.4天 E.5天 答案B。
简单,只需记忆。
(二)医疗机构管理者的责任
1.医疗机构的法人代表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单位内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2.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
3.对有关管理人员、工作人员进行知识技术培训、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安全
防护知识培训及紧急处理知识培训。
4.应为有关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查体,必要时进行免疫接种。
(三)管理制度的规定
1.废物登记制度,包括:来源、分类、重(数)量、处置方法、交接时间与对象等。该登记资料应保留3年。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3.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报告与通报制度:
①立即对现场受害者进行紧急救护;
②立即报告卫生、环保部门;
③立即通报可能受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防护措施。
4.禁止随意处理医疗废物的制度:
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②禁止随意丢弃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
③禁止在非贮存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
④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管理制度。
例题A1型:医疗机构对其医疗废物登记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E.5年
答案:C
第四章 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属环保部门的工作(略)
第五章 行政监督管理
由卫生行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负责。
(一)两部门的分工。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全过程中的疾病防治和工作人员的防护;环保部门负责对全过程的环境污染防治。
(二)两部门的合作。
(1)定期交换监督检查结果;
(2)都可接受群众的举报、投诉,并处理;
(3)都可进入现场监督检查。①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②采集样品、查阅复印有关资料;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④查封或暂扣违法场所、设备、工具。
(4)在引起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时,共同采取临时控制措施:①遣散人员;②控制现场;③责令暂停造成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政府及有关部门不作为:上级政府给予批评、责令改正,给予主要领导人、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2.医疗机构或处置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卫生或环保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罚款2000-5000元:
(1)不建立管理制度,不设置监控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的;
(2)不对有关人员进行知识培训的;
(3)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的工作人员不采取防护措施的;
(4)不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
(5)对环境、场所和工具不进行消毒、清洁的;
(6)不及时收集和运送医疗废物的;
(7)不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环境定期进行检测、评价的。
3.医疗机构或处置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由卫生或环保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处5000-30000元罚款;
(1)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环保要求的;
(2)不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或不使用专用包装的;
(3)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运输医疗废物,或用垃圾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4)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不设置监控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运转的。
4.医疗机构或处置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的,一般情况由卫生或环保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000-10000元罚款。逾期不改的处10000-30000元罚款。若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的,暂扣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
(1)运送中丢弃或在非贮存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其混入生活垃圾的;
(2)不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的;
(3)交给无经营资格者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4)处置过程和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环保标准与规范要求的;
(5)对传染病病人排泄物的垃圾不消毒,或虽消毒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
(6)传染病病人生活垃圾管理、处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医疗机构或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若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或不及时报告卫生或环保部门的,一般情况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30000元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的,暂扣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6.医疗机构或处置单位阻碍或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扣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7.农村医疗机构不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一般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5000元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的,暂扣或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8.其他---(与医疗机构无关)。
(二)民事责任
《条例》规定,医疗单位、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违法造成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卫生行政或环保部门不作为的,医疗机构或处置单位违反规定的,其违法行为引起传染病传播或环境污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