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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要点之卫生法规: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

考试大纲中的细目仅列《母婴保健法》,而未列实施办法,但有可能从实施办法中出题。同时《母婴保健法》的一至五章都列为考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摘录)

第一章 总则部分

1.立法宗旨;保障母婴健康.提高人口素质。

2.主管部门:卫生部 已有类似题目。

第二章 婚前保健

1.婚前保健内容:

1)卫生指导: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2)卫生咨询:回答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

3)医学检查:对双方可能影响结婚或生育的疾病进行检查。(重点,也是目前的热点)

2.医学检查的疾病:

1)严重遗传病----先天因素.可能全部/部分丧失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

2)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其他重型精神病。

例题---A1型:

问: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是:

A.遗传性疾病.艾滋病.有关精神病

B.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

C.严重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

D.严重遗传性疾病.传染病.有关性病

E.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

答案:E。遗传性疾病及传染病的种类很多,婚前检查不可能都涉及,因此分别限定“严重”和“指定”;精神病细分类也很多,因此也限定“有关”。如上述,其具体疾病在《母婴保健法》的附则中有说明。

3.医学检查结果的证明和处理;

1) 出具检查证明:是否发现传染期的指定传染病.发病期的有关精神病.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病.医学上认为不易生育的其他疾病。----《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

2)处理:说明情况.提出防治意见及相关措施:

相关措施包括:

暂缓结婚的情形----指定传染病的传染期.有关精神病的发病期;

不易生育的情形----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可结婚但应长期避孕或结扎。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1.孕产期保健服务内容:

1)母婴保健指导:孕育健康后代.防治严重遗传病.预防碘缺乏病

2)孕产妇保健:卫生咨询.营养咨询.心理咨询.产前定期检查;

3)胎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护.咨询.指导;

4)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哺乳.护理指导。

2.产前检查.诊断后提出终止妊娠的疾病:

1) 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2) 胎儿有严重缺陷

3) 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或严重危害健康的。

第四章 关于技术鉴定

1.鉴定范围: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

2.鉴定人员资格:临床经验.遗传学知识.主治医师以上。

例题:

下列属《母婴保健法》规定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的是

A.对孕妇.产妇保健服务有异议的;

B.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有异议的;

C.对婚前卫生咨询有异议的;

D.对医学指导意见有异议的;

E.对孕产期保健服务有异议的;

答案:B

例题A1型---引申提问:接受婚前医学检查者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

A.必须申请医学技术监定

B.可以申请医学技术监定

C.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

D.只能提起卫生行政诉讼

E.必须重新接受婚前医学检查

答案:B。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目前由各级卫生监督所承担),行政管理相对人(如饭店老板.工厂厂长等)认为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复议机关(或当地同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提请的复查审议行为;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不能同时又申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中的婚前医学检查是医疗卫生专业机构的医疗行为,不是卫生行政机关的(执法)行政行为,因此可排除C.D。而申请医学技术监定是自愿的,而不能是必须;同时若提出医学技术监定,即使要重新进行检查.诊断,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婚前医学检查,因此又可排除A和E。

第五章 行政管理

1.机构和人员资格许可------重点注意!

1)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婚前医学检查----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3)助产服务.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家庭接生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监督管理。

例题:----A1型

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取得执业许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是

A.结扎手术

B.产前诊断

C.终止妊娠手术

D.婚前医学检查

E.卫生咨询服务

答案:B。本题易混淆的是B.C.D,尤其是B.D,只要记住越是高难技术性服务项目越需高层次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才符合逻辑,这是B.D是两项技术水平较高的服务,而前一项更难,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机构与人员未经许可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没收非法所得.并处3至5倍罚款或0.5至2.0万罚款(按非法所得5千为界)

2.给予吊销有关资格或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的情形:

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注意)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警告.责令停止.行政处分;

两次以上或为营利---吊销资格或医师证书。该内容的有关规定今年可能出题,因为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太多,目前男女性别比己达1:1.18,成为关注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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