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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要点之卫生法规: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9.1起施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1.立法宗旨: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2.医疗事故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例题:

一个内科医生春节回乡探亲,在火车上遇到一个临产产妇,因为没有产科或其他医生,王医生遂协助产妇分娩,因牵拉过度导致新生儿左上臂丛神经损伤。王医生行为的性质属于( )

A.属违规操作,构成医疗事故;

B.属非法行医,不属医疗事故;

C.属超范围执业,构成医疗事故;

D.属见义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E.虽造成不良后果,但不属医疗事故;

答案:E。本题难度较大,涉及许多法学理论问题,关键点是其行为是否是正常的执业活动。根据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必须是在医疗机构中.在正常医疗活动过程里.违反法律法规或操作规范.是过失而不是故意.造成患者医疗以外的伤害.伤害与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本题答案为E。

本例符合“无因管理理论”,即非正常情况下的管理行为。

复杂的A1型题:

关于医疗事故构成中主体要件的错误说法是( )

A.医疗事故的主体要件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B.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护士。

C.不具有合法资质而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严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D.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即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责任方。

E.医为事故的责任方不包括卫生行政部门。

答案:C。本题是一道综合性的应用题,有一定难度,需要参照《执业医师法》第38条的规定,即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非法行医的,除予以行政取缔或行政处罚外,若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处未提及医疗事故问题。同时医疗事故的定义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在正式批准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之中,即此时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医疗事故,而未经批准开办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活动,即使医师有执业证书,因过失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也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属于故意伤害罪。

3.医疗事故分级:

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简单的A1型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属于( )

A.一级医疗事故

B.二级医疗事故

C.三级医疗事故

D.四级医疗事故

E.严重医疗差错

答案:C,三级医疗事故。

较复杂的A2型题:

患者李某右下腹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经检查检验后,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遂对其进行手术。手术过程正常,但拆线后发现伤口愈合欠佳,有淡黄色液体渗出。手术医师告知,此为羊肠线不为人体组织吸收所致,临床少见。经近一个月的继续治疗,最终获得痊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李某被拖延近一个月后才得以痊愈的这一客观后果,应当属于( )

A.二级医疗事故

B.三级医疗事故

C.四级医疗事故

D.因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

E.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答案:D。E项是干扰项。不可抗力指外界的,尤其是自然界的力量,本题不属于不可抗力,而属个人体质内在因素所致,故选D。

不易辨别的A1型题:

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三级医疗事故的正确说法是( )

A.明显的人身损害;

B.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C.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D.严重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E.严重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答案:B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义务: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2)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3)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4)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5)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6)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7)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8)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9)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2.具体时间的规定:

(1)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2)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4)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例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需尸检的,在一般条件和有冰冻条件下,应在多长时间内进行尸检( )

A.24小时;5天;

B.24小时;7天;

C.48小时;7天;

D.48小时;5天;

E.72小时;10天;

答案:C。

例题:

《条例》规定,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一方可以复印有关资料,资料一般都是可以复印的,但有关会诊的资料不得复印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1.鉴定组织---医学会(原为卫生行政部门)。

2.首次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

3.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例题:

某省某市的某县为省直管县,该县县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争议,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负责首次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组织应当是( )

A.该县卫生行政部门

B.该县医学会

C.该县卫生行政部门的上级组织

D.设区市级医学会

E.省级医学会

答案:B。一定要明确,《条例》新规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是医学会,不是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上级单位。

4.鉴定专家条件: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5.鉴定中时限规定:

(1)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2)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简单A1型题: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医学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的通知后,提交资料的时间为( )

A.五日内

B.七日内

C.十日内

D.十五日内

E.三十日内

答案:C。

6.鉴定书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7)医疗事故等级;

(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例题:

医学会在收到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的材料后,经书面陈述及答辩之后,出具鉴定书的期限应为( )

A.10天内

B.15天内

C.30天内

D.45天内

E.60天内

答案:D。

7.医疗事故排除事项: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例题:

下列情形中,属于医疗事故的是( )

A. 医生对解剖关系辨认不清,误伤临近器官,造成患者功能障碍

B. 因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防范的后果

C. 发生现有医疗技术难以预料的并发症

D.诊疗护理存在过失,虽未造成死亡.残疾等身体损害,但延长了患者的治愈时间

E. 无过错输血造成患者感染

答案:A。本题根据医疗事故排除事项,易排除B.C.E。余下A.D经比较可见前者己发生功能障碍,而后者仅延长治愈时间,故应选A。

简单A1型例题:

下列属于医疗事故的是( )

A.手术开错部位造成较大创伤

B.诊疗中违反操作规范,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

C.因体质特殊发生难以预料的后果

D.因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

E.患者与家属不配合诊治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答案:A。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1. 当事人申请处理的时限: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2. 行政处理单位: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患者死亡;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其他情形。

4. 卫生行政处理程序:收到“鉴定”申请后10日决定受理与否

----决定受理后5日内交医学会鉴定

----若收到 “再鉴定”申请后应在7日内交省级医学会。

5. 卫生行政不受理的特别情形:当事人己诉至法院的;

6. 医疗机构应报卫生行政的情形:

1)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时,12小内报告-----前面己述及,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后7日内报告,

3)法院调解或判决后7日内报告;

  第五章 医疗事故赔偿

赔偿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补偿为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1.民事赔偿途径: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申请卫生行政调解----行政救济,

3)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司法救济。

2.行政调解的终止:调解不成的或调解后一方反悔的----只能到法院调解或判决。

3.事故赔偿原则:

事故等级----1.2.3.4;0级-----现实中定不上医疗事故的也要赔偿。

过失行为在损害结果的责任程度;

事故后果与原疾病的关系;

4.赔偿项目与计算方法:

1)医疗费----但除外原发病医疗费;

2)本人误工费:

A.有固定收入者:一般按减少的应收入计算;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

B.无固定收入者:按当地平均工资算。

3)住院伙食补助:按当地国家机关人员出差标准;

4)陪护费:按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原则----残疾等级,

时间----最长补30年.60岁补15年.70岁补5年。

6)残疾用具费:普及型.医疗机构证明。

7)丧葬费:当地标准。

8)死者或残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当地生活标准.物价指数:

A.下一代:补到16岁,满16岁仍无劳动能力者补20年;

B.上一代:60岁者补15年;70岁者补5年。

9)交通费:实际需要的.有凭证;

10) 住宿费:当地出差标准。凭证。

11)精神慰问金:当地年均生活费水平:死者6年,残者3年

12)其他赔偿:

(1)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直系亲属:二人,

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上述标准;

(2) 死亡者配偶.直系亲属参加丧葬费用:二人,

交通.误工.住宿费用标准,同上。

以上费用由医疗事故单位一次付清。

例题----B2型题:

(共用备选答案)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E.30年

问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应根据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赔偿

问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对60岁以上患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赔偿其残疾生活补助费的时间不超过

答案:问1----E;问2----C。类似的题仍可出现。死记就是了。但60岁补15年,70岁补5年,是根据目前我国人口平均期望寿命为75岁左右而定。目前北京市人口平均期望寿命己达80岁。

第六章 罚则

(一)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1.卫生行政部门不作为,上级部门对责任人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1)接到医疗机构的事故报告不及时组织调查;

2)对重大事故不审查.不移送上级;

3)应进行事故鉴定而不移交医学会鉴定;

4)对发生的事故及对医疗机构和人员处理结果不上报:;

5)对医疗事故鉴定书不审核的。

2.卫生行政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予以降级.撤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1.医疗机构有下列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1)不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和风险的;

2)拒绝患方复印资料的;

3)不按时补记抢救病历的;

4)不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和实物的;

5)不按规定要求书写和保管病历资料的;

6)不设质量控制机构和配备人员的;

7)不制定事故预防方案的;

8)不按时上报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9)不按规定上报医疗事故的;

10)不按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2.医疗机构等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

1)无正当理由拒绝尸检的;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3.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视情节予以警告;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证书。

(三)医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处分.责令停止6---12个月执业活动.吊销医师证书;

2)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本《条例》在罚则中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民事责任反而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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