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剖检(autopsy)简称尸检,是对死亡人体进行系统性全身病理检查和诊断的技术。目的是查清有无疾病、病变或伤害以及死亡原因等。尸检是医院病理科、医学院病理教研室和法医病理部门的常规工作之一,要由注册的执业病理或法医病理医师来完成。一般分为法医尸检和临床尸检。前者是应法律机构请求,由法医病理或病理医生进行尸检,以提供死亡是否与医疗纠纷、事故或谋杀等有关的证据;后者是应临床科室请求,并征得死者亲属同意,或应死者亲属要求,而进行的尸检,目的在于查明死因、验证生前诊断、治疗是否得当、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医疗水平。
临床尸检通常是对尸体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首先做身长、体重及体表的全面肉眼检查,对需要之处进行取材,然后要开胸、开腹、开颅进行各器官系统的全面的肉眼检查,并常将各器官、组织取出固定。尸检后通常要做出一个口头或书面的初步的肉眼诊断或估计。然后,再对固定的器官组织进行常规检查和取材,经过石蜡包埋、制片、HE染色,进行光镜组织病理学检查,以及必要的辅助检验,并做出病理学诊断和分析死因,发出正式尸检病理诊断报告(一般要在尸检后2-4周发出)。有时,由于各种因素限制,不能进行全面尸检,也可以做局部(如颅脑、胸腔、腹腔等)的尸检。
临床尸检的重要作用,首先在于提高临床诊断水平和治疗质量,因为全面系统的尸检是迄今为止最全面、最可靠的诊断。既使是在各种诊断方法和设备都日益先进的今天,临床诊断不清和误诊率仍然和几十年前的差不多,居高不下(保持在30%左右);即使生前做过病理活检,尸检仍能比活检做出更全面、更准确的诊断,还能对疾病的演变过程、其它器官组织的情况、发病机制、临床病理联系及治疗作用等提供详尽的信息。因而,通过临床尸检总结诊断、治疗中的经验教训是提高医疗水平的最重要的一个手段;是培养临床、病理专业人员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还能为临床医学教育、医学研究和认识新病种等提供宝贵的标本和资料。当然,病理尸检也有其局限性,如所检查到的病变多属于疾病末期的形态变化,不一定能完全反映生前的机能(代偿)状态;一些形态学特征不明显的疾病,不易明确诊断;死亡时间较长或环境温度较高时,会加速尸体自溶和腐败,可不同程度地影响对病变的观察等,因而也应有分析地接受。
综上所述,尸检工作非常重要(法医尸检重要性更是不可或缺,此处不赘述),过去在医学发展史上,对推动医学诊断、治疗水平提高,对疾病病因、发病、病理变化及疾病转归等认识,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现在仍然继续起着同样的作用。因此,一些发达的国家,比较重视临床尸检工作,有些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规,以保证尸检工作的开展,并把住院死亡病例的尸检数作为衡量该医院医疗水平的一项指标。虽然近些年来各国尸检率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在40-60%之间。我国在50-60年代尸检率虽不及国外高,但有些单位还是比较好的。但是近些年来,国内尸检率全面地下降,不足10%,而且多为小儿尸检。多数医院、医学院甚至全年没有一例成人临床尸检,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政府没有立法和相关政策;医院的利益驱动;医生怕引火烧身;患者家属受旧传统束缚等等。但其结果是医生得不到提高,医学生连参观学习的机会都没有。长此下去,病理医生、研究生不用说积累实践经验,恐怕连做尸检的基本技能都会丧失。所以,我国尸检工作亟待立法、制定相关政策并鼓励医生、患者家属积极开展尸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