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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 1968-2021《法医学 死亡原因分类及其鉴定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法医学中死亡原因的定义、分类、鉴定原则、分析方法,、分析要件及鉴定意见规范性表述。

本文件适用于法医学中死亡原因的分类及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A/T 147 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

GA/T 150 法医学 机械性窒息尸体检验规范

GA/T 151 法医学 新生儿尸体检验规范

GA/T 167 法医学 中毒尸体检验规范

GA/T 168 法医学 机械性损伤尸体检验规范

GA/T 170 法医学 猝死尸体检验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谱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死亡原因(死因) cause of death

导致机体死亡发生的疾病(内源性)、暴力(外源性)等因素。

注:疾病是指引起死亡的内源性因素。暴力是指引起死亡的外源性因素,包括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中毒、高低温损伤、电击与雷击等。

3.2

根本死因 primary cause of death

引起死亡的原发性疾病或致死性暴力。

3.3

直接死因 immediate cause of death

致命性的并发症。

注:如休克、栓塞、损伤感染、挤压综合征等。

3.4

辅助死因 contributory cause of death

根本死因之外的,本身不会致命、但在死亡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自然性疾病或损伤。

3.5

联合死因 combined cause of death

联合作用于机体引起死亡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互不联系(可区分主次或起同等作用)的因素。

注:又称合并死因。

3.6

死亡诱因 predisposing factor of death

诱发身体原有潜在疾病急性发作或迅速恶化而引起死亡的因素。

注:包括各种精神情绪因素、劳累过度、吸烟、外伤、大量饮酒、性交、过度饱食、饥饿、寒冷、医疗穿刺与器械使用等。

4. 死因逻辑分类

在疾病、暴力等因素作用于机体导致死亡的过程中,通过分析各因素在作用阶段、参与程度、作用机制等方面的逻辑关系,将死亡原因分为:根本死因、直接死因、辅助死因、联合死因、死亡诱因。死因逻辑分类参见附录A。

5. 死因鉴定指南

5.1 鉴定原则

5.1.1 全面原则

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宜按照工作流程全面完成现场勘查、尸表检验、解剖检验、实验室检验、辅助检查和案情调查后,再开展死因鉴定。

5.1.2 科学客观原则

应本着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尸体检验时的客观条件(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公认或广泛采用的方法、仪器设备、环境等)开展死因调查和分析,在鉴定意见出具前上述客观条件持续稳定不变。

5.2 死因分析方法

死因分析采用排除法,即通过系统全面的工作,在现场勘验、尸表检验、解剖检验、实验室检验、辅助检查、案情调查等多方面工作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逐一对每一种致死可能性因素进行排除,在不能排除的因素中进行逻辑死因分析,最终确定符合或接近客观事实的死亡原因。

5.3 死因分析要件

5.3.1 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主要对现场整体状况、尸体整体状况、损伤情况、现场血迹、遗留致伤物等方面进行勘查。

5.3.2 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包括尸表检验、解剖检验、组织病理学检验等,按照GA/T 147中相关要求执行。怀疑因机械性窒息、中毒、机械性损伤、猝死死亡的尸体,按照GA/T 150、GA/T 167、GA/T 168、GA/T 170相关要求执行。新生儿尸体检验按照 GA/T 151相关要求执行。

5.3.3 实验室检验

实验室检验主要包括:

a) 毒物、药物检验;

b)生物物证检验;

c)生化检验;

d)其他检验:如硅藻检验、金属残留物检验等。

5.3.4 辅助检查

包括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T)检查、X线检査、磁共振成像(MRI)检查等辅助检查。

5.3.5 信息收集

包括案件调查情况、生前临床表现、既往疾病史、职业特点、性格特点等与死亡过程有关的资料信息。

6 法医病理学有关死因的鉴定意见的规范性表述

6.1 鉴定意见分类

6.1.1 法医病理学有关死因的鉴定意见分为认定性鉴定意见、符合性鉴定意见、倾向性鉴定意见、不排除性鉴定意见和不能得出结论性鉴定意见。

6.1.2 当鉴定意见使用“系”作为谓语时,尸体检验工作应至少建立在解剖检验水平的基础上,表示具备充分必要的死因证据支持,并能够与案件事实相印证。

6.1.3 当鉴定意见使用“符合”作为谓语时,尸体检验工作应至少建立在尸表检验水平的基础上,表示具备充分的死因证据支持。

6.1.4 当鉴定意见使用“倾向性”作为谓语时,尸体检验工作应至少建立在尸表检验水平的基础上,表示可以排除其他死因,且具有部分证据支持某种死因,但证据不充分。

6.1.5 当鉴定意见使用“不排除”作为谓语时,尸体检验工作应至少建立在尸表检验水平的基础上,表示可以排除其他死因,但不能排除某些死因的可能性。

6.1.6 当鉴定意见使用“无法认定”作为谓语时,尸体检验工作应至少建立在尸表检验水平的基础上,表示不具备支持某些死因的证据,且无法排除任何死因的可能性。

6.2 鉴定意见规范性表述方式

6.2.1 认定性、符合性、倾向性、不排除鉴定意见表述方式

6.2.1.1 鉴定意见达死亡机制水平的表述方式

(被鉴定人姓名/尸体名称)(系、符合、倾向于、不排除)(被XX暴力作用/患XX疾病)造成(根本死因)导致(直接死因)致(死亡机制)死亡。

示例:(被鉴定人姓名/尸体名称)系患冠心病导致心肌梗死致心力衰竭死亡。

6.2.1.2 鉴定意见达直接死因水平的表述方式

(被鉴定人姓名/尸体名称)(系、符合、倾向于、不排除)(被XX暴力作用/患XX疾病)造成(根本死因)导致(直接死因)死亡。

示例:(被鉴定人姓名/尸体名称)符合被钝性物体击打躯干及四肢造成大面积皮下出血导致挤压综合征死亡。

6.2.1.3 鉴定意见达根本死因水平的表述方式

(被鉴定人姓名/尸体名称)(系、符合、倾向于、不排除)(被XX暴力作用/患XX疾病,选填项)导致(根本死因)死亡。

示例1:(被鉴定人姓名/尸体名称)系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导致颅脑损伤死亡。

示例2:(被鉴定人姓名/尸体名称)符合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示例3:(被鉴定人姓名/尸体名称)符合被扼压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6.2.1.4 多因一果鉴定意见涉及多因素的表述方式

6.2.1.4.1 联合死因的表述方式

(被鉴定人姓名/尸体名称)(死因1)合并(死因2)死亡。

6.2.1.4.2 辅助死因的表述方式

(被鉴定人姓名/尸体名称)死亡,XX为辅助死因。

6.2.1.4.3 死亡诱因的表述方式

(被鉴定人姓名/尸体名称)死亡,XX为诱因。

6.2.2 不能得出结论性鉴定意见表述方式

因尸体(失去检验鉴定条件的原因),丧失检验条件,(被鉴定人姓名/尸体名称)死因无法认定(或死因不明)。

注:适用于因完全丧失鉴定条件或受目前科技水平条件所限,无法得出结论性鉴定意见的情形。

附录 A 死因逻辑分类图及鉴定意见表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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